12月21日,基金委发布《科研诚信规范手册》,其中,针对科研人员,手册里界定:科研人员如发生(但不限于)以下行为,将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。
不诚实地表达。
-篡改。故意改动研究材料、设备、过程,或者改变、省略数据或结果,使得研究结果不能准确呈现。
-剽窃。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,使用他人的研究计划、假说、观点、方法、结果或表述。
-伪造。在申请书、研究报告、论文、著作等中提供造假数据或信息。
-提供虚假信息、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不准确信息。
对研究对象的不当处理或伤害。在涉及人类参与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中,违反知情同意、保护隐私等规定,或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定的行为。
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,如署名权、优先权等,妨碍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发表,擅自或胡乱标注资助来源以及恶意投拆等。
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。
参与、与他人合谋隐瞒不端行为或为其提供方便。
通过“请托、打招呼”或贿赂、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影响评审的公正性。
虚报、冒领、套取、贪污、挪用、侵占、滥用项目资金。有些有失诚信的行为会严重妨害正常的科研秩序,根据科研人员所属专业领域、任职机构或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惯例,也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。
违反相关政策、规定或规则等。除了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,科学研究还要遵守许多政策、规定或规则等,如有违反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。
擅自透露保密信息。对要求保密信息的透露虽然不会破坏研究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,但却违背了科研诚信的基本要求,扰乱了正常的科研秩序,仍有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。
故意隐瞒可能会对社会或公众造成危害的研究信息。如果因为隐瞒而导致社会或其他人处于危险之中,也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行为。
来源:国家自然基金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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